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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美滋奶粉涉嫌改变配方、违规生产 遭索赔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天津日报 2013-12-17 17:37:00
  • 婴幼儿奶粉生产巨头—多美滋公司再次被爆出“质量门”,官司缠身。近日,消费者尚先生认为多美滋部分型号奶粉涉嫌改变配方、不按标准生产,存在安全隐患,提出10倍索赔。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依法开庭审理。

    据了解,四川省工商部门不久前根据群众举报已认定该款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做出行政处罚。据了解,消费者尚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在打击商家的同时,其高额索赔问题,也让职业打假再次引发争议。

    消费者:多美滋部分奶粉不安全

    据尚先生介绍,今年4月6日,他购买了“多美滋1段优阶贝护婴儿配方奶粉900克装”2罐,每罐单价249元,价值498元,后发现该产品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他说,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应是“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但是,多美滋该款奶粉的配料表显示,排在第一位的却是“植物油”。“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也就是说,在该婴幼儿奶粉的配料中,含量最多的是植物油,而非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很明显,该款婴幼儿奶粉违反了国家食药监总局的上述规定,是不按法定条件、要求生产的食品。”

    尚先生说,除此之外,多美滋该款奶粉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AAL0005S-2011)生产,添加了该标准所没有规定的物质“植物油、牛黄酸、磷脂、氢氧化钙、柠檬酸钠”,存在不安全因素;而该标准中列明的物质“柠檬酸钾、磷酸氢二钾、磷酸氢钙”,在涉案产品中却未添加,存在偷工减料的嫌疑。“生产、加工食品,必须遵循‘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任何企业不能擅自改变配方、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多美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行为。”据此,尚先生将位于上海总部的多美滋食品有限公司和他购买该奶粉的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一同列为被告。他在起诉书中表示,因多美滋公司的行为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根据《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规定,索赔4980元。

    多美滋:奶粉安全可靠没问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多美滋奶粉曾多次被曝光有质量问题。尚先生此次起诉的多美滋奶粉问题,不久前四川省工商部门已经有过查处的相同案例。该案例中,四川省南充市工商局于今年11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记者看到该决定书认定多美滋公司的该款奶粉不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该商贸公司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多美滋”奶粉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5万元。

    记者多次与多美滋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公关部王经理称,“我们的产品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所有生产、产品检测、遵循的企业标准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职业打假引争议

    采访中,面对记者的询问,投诉人尚先生坦承自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是否适当?社会上反映不一。很多商家和执法部门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这些人当中的某些人“恶意打假”,是知假买假,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扰乱了社会秩序。“他们经常打着打假的旗号,实际上是谋取个人利益。通常一买就是几千元、几万元甚至更多,然后向商家要求双倍甚或10倍的索赔。”很多商家被打假人揪住“小辫子”后,往往破财免灾,有苦难言。不仅是商家,工商部门很多执法人员也对这些打假人表示排斥。“这些打假人很多都素质不高,以此为生,恶意打假,把执法部门当威胁、敲诈商家的武器。”

    不过,也有很多人对职业打假持“支持”的观点。现在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商家不诚信的情形普遍。很多消费者对问题商品没有辨别、认知能力,防不胜防。假货、问题产品的辨别,需要多方面专业的知识、技能,而且往往需要付出巨额成本。去检验部门做一个鉴定动辄数千元、上万元,让普通消费者付这么高的成本去维权不现实。但消费者去职能部门投诉,往往又“门难进”、“脸难看”,而且没有这些需高昂鉴定费得出的司法报告,职能部门往往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利于商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暴露,有利于市场的规范运营。“执法部门管不到位,如果再不让职业打假人打假,消费者就更没有安全感了。”市民赵先生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消费者双倍和10倍索赔的规定,是职业打假人得以生存的基础,让这些有专业技能的人自掏腰包、倾家荡产去打假,既不现实,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商家之所以敢肆意妄为,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违法成本过低。打假人索赔,是“让商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职业打假人如果有“敲诈”、“勒索”商家的行为,商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自然有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制裁,不能“因噎废食”,否定职业打假的积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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