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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拟统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11-21 15:50:08
  • □本报记者张维胡建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

    合规不合程序不予征收

    送审稿的前身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从“办法”到“条例”,名称的变化意味着什么?起草说明中称,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建议废止《办法》,制定《条例》。

    苏州大学教授周永坤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位阶并未因此发生变化为,因为制定机关均出自国务院。但是条例是对某一方面所做的全面的系统性的规定,而办法则是就某一方面的具体操作办法。显然,名称的改变意味着这是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实践中到底应该向哪些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办法》曾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

    送审稿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征收范围也因之缩小。送审稿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就避免了许多地方计生部门为了多征收社会抚养费,故意在生育审批方面设置重重障碍,导致符合条件的生育人群‘被违法生育’”,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3年7月11日,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预算,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开支及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审计报告。

    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裁量权

    最引人关注的是,送审稿解决了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相关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

    送审稿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征收范围、调整征收标准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起草说明,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确定为分别征收3倍以下的主要理由:一是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二是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虑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设置了一定幅度。

    乡镇不能受委托决定征收

    送审稿的另一个突出变化,体现在征收主体上。

    《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送审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修改为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

    “主要考虑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当事人财产权利影响较大,应该由县级计生部门统一负责。鉴于县级执法力量有限,可以将调查取证工作授权乡镇(街道)。”起草说明中解释道。

    违反程序征收行为无效

    比较《办法》与送审稿,记者发现,送审稿用了大量的篇幅对于征收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送审稿的第十条至第十七条,从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以及分期付款和减免的执行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程序正当合法。

    相较而言,《办法》并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

    送审稿还进一步明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条例》规定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抚养费不得返还征收机关

    送审稿规定,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

    《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

    为此,送审稿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送审稿增加了征收管理透明度,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送审稿强调,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同时规定,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送审稿重申,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此外,送审稿还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调整,确定由户籍地予以征收,现居住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吴有水表示,“这也避免了之前对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部门互相打架、互相不认账甚至为了避免被征收更多的社会抚养费而出现为生育而流动的尴尬局面。”

    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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