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假冒的灯具给装饰公司使用,被告人陈某某被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以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深圳某装饰公司承包了天津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内外装工程。随后通过招标方式与被告人陈某某签订灯具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陈某某为装饰公司提供“雷士”牌灯具和“TCL”牌电器开关。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联系苏某某,在明知苏某某提供的“NVC”“雷士”牌灯具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予以采购,并向装饰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的“NVC”“雷士”牌灯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严惩。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表示,目前知识产权犯罪多发,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某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二是部分知识产权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没有对自己的商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三是执法部门在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黄春雷 谢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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