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重庆11月4日消息(记者刘湛 通讯员李林)重庆酉阳男子杨某、詹某从福建等地以低价购买假冒、低劣的香烟数百条,采取上门、微信推销等方式将假冒香烟分别销往酉阳县及黔江区,涉案金额7万余元。近日,酉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杨某、詹某两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前提下,从福建等地以低价购买假冒的、低劣的中华(硬)、玉溪(软)、娇子(软黄天子)、娇子(软龙凤魅力朝天门)、芙蓉王(硬)等香烟,通过快递公司将假冒伪劣的卷烟快递运输至该县。随后,被告人杨某、詹某两人采取上门推销方式以中华(硬)180-370元∕条、玉溪(软)100-140元∕条、娇子(软龙凤魅力朝天门)50-88元∕条、芙蓉王(硬)90-100元∕条、娇子(软黄天子)240-260元∕条等价格分别销售至该县和黔江区的农家乐、副食店、超市等,非法经营数额达7万余元。上述杨某、詹某被查获的香烟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在审判阶段,杨某、詹某分别退赃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詹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杨某、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根据杨某、詹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杨某、詹某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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