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桂林12月8日电(通讯员唐文华 黄凝浛)为获取高额差价,两男子在网上购买120件私盐假冒成某海藻碘盐,并将大部分假冒盐销售给临桂区某批发部的老板李某康进行分销。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三人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2015年8月的一天,李某宇在和李某海吃饭时,提出想找点事情做,李某海联想起之前在网上看到的卖私盐的信息,灵机一动,觉得这是一个好商机,可以在网上低价买入私盐再高价转手卖出赚取高额差价。李某宇听了也认为可行,就跟李某海一起商量和计划倒卖假冒盐的事情。
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李某海通过电话联系,以70元/件(每件21.5公斤,内装50小包)的价格从网上分两次购买了120件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两人收到假冒盐后就装车拉去临桂区中庸乡寻找买家,并找到了某批发部的老板李某康。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两人分4次将该假冒盐以90元/件的价格卖给李某康共计80件,剩余的假冒盐大部分卖给了附近的村民。李某海、李某宇从中获利约2200元,每人分得1100元。
而批发部的老板李某康在明知该批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是从非正常渠道而来仍然予以购买,并将其中的75件假冒盐以不同价格分别卖给广西桂三高速公路施工队的食堂、中庸乡部分米粉店及周边村民等,从中获利约1800元。
经抽样检测,被检样品中均未检出碘,亚铁氰化钾均超标,为不符合绿色食品食用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广西以缺碘地区为主,全区范围内仍需普及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病。
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海、李某宇、李某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盐,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李某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李某宇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李某康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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