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记者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该院当日公开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决结果,三名被告均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七年二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钱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在南方某市一民房内加工生产的“减肥咖啡”、“减肥橙汁”无相关许可证件,并且标注信息虚假,仍将“减肥咖啡”以每罐13元、16元,将“减肥橙汁”以每盒3元的价格提供给赵某的网店销售。
钱某明知妻子销售的“减肥咖啡”无相关证件、标注信息虚假,仍协助她销售。
赵某从钱甲那里获得这两款产品后,明知产品无相关证件、标注信息虚假,且“减肥咖啡”内非法添加酚酞的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网店销售。
经抽样检验,从赵某店内查扣的“减肥咖啡”、“减肥橙汁”非法添加了酚酞,为有毒、有害食品,并且标签项目均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钱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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