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小俊 甘肃省盐务管理局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和促进了商品市场的发展,但在商品流通机制和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市场行为的不规范,会间接导致商品市场运行的混乱,干扰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
在市场运行机制中,不同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活动过程,并各自对公众与合作伙伴负责。当市场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形式主义、诚信道德缺失等问题时,就需要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监管机制进行监督。
我国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强调加强服务和放松管制,这些措施在为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更大的空间,也让商品的销售和物流活动中的形式发生一些变化。另一方面,放宽管制虽为商品流通创造了足够空间,但同时也对社会监督、信用监督,以及市场产品流通中的参与者、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用监管机制的完善
在商品流通领域,对经营者的信用进行分级管理是一个有效的监管方法。建立信用等级与服务挂钩及失信行为分类惩戒机制,根据经营者在商品流通交易领域的表现和不诚实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可以将他们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一般通行的做法,是分为四个等级。
如果经营者信用等级比较高,可以给予其适当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比如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海关可以对其部分商品设立便捷的检查通道,从而保障该类产品和相关业务的流通效率。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商家,可以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他们销售的商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在相应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则要对其相关商品流通便利条件进行限制。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该减少信用度,在日常监督中,也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失信情节严重的商家,则不仅要严格限制其进入相关行业的商品流通市场,还要对其接受金融服务、获取公共资源,以及资格、荣誉称号等方面的参评资格进行限制。
还有一些商家在网络运营中有失信行为,这就需要根据网络运营的特点以及其失信的程度和类型,增设一种或多种惩罚措施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在网络运营信用监管实践中,对账户申请条件进行严格的动态分级管理,也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对失信程度较高的用户,可以进行账号冻结,限制其进行商务信息和商品广告的发布,以及平台业务推广、账户交易等一系列活动。同时,根据该用户的失信程度,还要对其在平台上的推广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减少或扣除其信用点。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商品流通提供更多便利的场景和渠道,线上商品交易活动也越来越多。为了实现对线上和线下商品流通的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已意识到建立起有效信用公示平台对经营者信用进行更高品质动态监管的必要性
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对经营者的信息和信用等级进行定期发布和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实现动态更新。
平台也可以对每一个商品的经营者进行季度和年度评价,评估的标准和系统也要根据市场的变化,以及网络环境、国家政策等内外部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确保对市场参与者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管。
除了对具体交易的动态监管,也可以跨平台通过不同渠道进行监管信息的采集,并在此基础上对交易各方的失信记录进行数据库管理。数据库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防止潜在网络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数据库的管理模块也有助于对相关的评级数据进行完善和校定,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不同部门、不同季度的数据共享与交换。
在互联网商品流通交易的动态监管中,对企业和运营商的商业秘密保护和信息安全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监督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入侵网络系统,给用户造成损失,扰乱正常线上商品流通秩序的行为。
在线上和线下动态监管过程中,将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并加快“信用社会”建设,是需要大力推进的长效措施。
商品流通领域信用监管机制的优化和提升,不仅要重视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要加强对信用激励机制的完善,从而引导和鼓励参与者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提升自己的信用度。
为了确保信用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可建立一个信用模式红名单系统,将可信赖的企业进行评级。凡达到甲级及以上的经营者或企业均具备被推介上市的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如果其经营管理不存在信用危机,且符合相应的选拔办法,将被选举产生。
对于评选的结果可以适当进行信息公开,将入选企业按照经营者的类别和名称以及评估的成绩公示出来,让其可以在公众的监督下做得更好。
这种红名单信用激励分级管理系统,对商家来说也是一种鼓励,从而有更多动力做得更好,监管方可根据国家出台的优惠和支持政策,根据评估的结果,在资源和资金方面给予其适当奖励和支持。
失信惩戒措施的改进
为了更有效地改进商品流通领域失信惩罚措施,首要工作是对不同的惩戒主体进行权限划分。这些主体依据各自的权限,根据商家和参与者的失信程度,可以对其要承受的惩罚进行等级划分,从而实现以具有针对性的处罚等级为基础的分区管理。
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者,监管部门可以制定黑名单,防止因管理不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发生。并出具对其进行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的建议,交由上级部门来决定。
在纪律处分的执行和发布方面,也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行政处罚的措施要由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实施;非行政处罚的管理措施,可以根据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规定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做出划分。
针对情节比较复杂,需要不同部门进行合作执法管理的,则要通过上级部门来进行统一安排。
除了行政监督部门之外,其他的企业或单位想要进行监管工作的实施,应在行政部门授权下进行,对于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水平的,可以依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失信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也是有一定标准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能在没有出示相关文件的情况下,私自对失信主体进行任何纪律惩罚措施。同时,应该配合市场的协调和监督部门,以免相关部门的权力过大,造成监管不利。
行业协会和交易平台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也要严格遵守合约和相关规定,对参与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并对失信者进行处罚,监管和处罚的范围仅限于平台和行业协会所可以掌控的范围之内。
不同的惩戒主体要区分权限,具体的惩戒措施也应该进行层次的划分,要坚持多主体合作监督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失信惩罚的种类和程度,对惩罚等级进行相应的规定。
在商品流通领域的信用监管措施工作中,需要结合社会的力量,有效实现政府、行业协会、平台和企业自身等多个主体联合监管、合作和相互监督。
在此过程中,要以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为主导,以相关协会和平台、企业自律乃至广大消费群体的监督为辅,各方共同维护商品流通领域市场交易环境的安全稳定协调发展。
根据处罚的性质,处罚措施应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行政处罚,即由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实施处罚措施;
第二个层次突出市场导向和行业导向,主要是由各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实施的处罚;
第三个层次是社会中的企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纪律处分。这其中,第一个层次的惩罚主要是对失信者进入市场的资格进行限制。细化黑名单设置程序,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优化对商品流通领域的信用监管。
黑名单是信用监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就意味着要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承担相应的惩罚。所以,对于经营者和参与者来说,被列入“黑名单”,就表示受到了某些方面权利限制,也会对后期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损失。
商品流通领域包含诸多环节,比如最主要的销售、物流和售后服务。还有不同形式的渠道,实体销售、线下推广、网络销售等。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商品流通行业基本实现了线上和线下的相互流通融合,共享经济的模式也得到了不断的创新和发展,在此背景下诞生了很多新的业态。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流通环境,就需要准确识别不同的失信行为,对黑名单的设置也要有所完善。
当监管机构和平台机构在补充黑名单时,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更要明确是否将某个商家列入黑名单以及要列入的级别。与此同时,相关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申诉,并提交证据,再由相关部门进行重新审核,确保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完成黑名单的使用和管理。
商品流通领域信用监管机制的创新和优化,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各个部门和不同领域的支持。管理部门需要从细化黑名单设置程序、明确不同惩戒措施的层次划分等方面,不断改进商品流通领域的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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