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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蒙健
今年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1年民生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豆芽检出“无根水"
儋州一摊贩被罚2万余元
2020年12月31日,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检验,儋州乐民农贸市场罗某某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儋州市场监管局遂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罗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将其自行培育的20千克黄豆芽、22千克绿豆芽进行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24元。因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罗某某罚款21600元。
案例2
卖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
一商贩被罚3819万余元
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对周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制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周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从岑某某(另案处理)处采购1273093元的进口冻肉制品,并全部销售,未查验并留存所经营进口冻肉制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通关单、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海口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依法对周某予以警告并罚款38192790元,周某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案例3
销售商标侵权的白酒
三亚一酒行被罚17.5万
今年5月2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解放路三亚天涯国越酒业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国窖1573”等白酒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该酒业行称案涉的4瓶“国窖1573”、2瓶“梦之蓝M6”、2瓶“梦之蓝M3”和1瓶“天之蓝绵柔型”白酒系其从他人转手或回购而来,但无法提供合法票据凭证予以证明。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的鉴定,上述酒类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金额共计7700元。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对该酒业行罚款17.5万元。
案例4
卖55瓶假冒茅台酒
陵水4家企业被查处
经查,陵水椰林世樽酒业商行、陵水椰林北斗万盈商行、陵水椰林北斗依妮批发商行和万宁万城云庆烟酒茶行等4家商行从他人手中收购了共计60瓶茅台酒(其中55瓶为假冒茅台酒),分别销售给了陵水椰林旺海商行。4名当事人销售55瓶假冒茅台酒获得了27650至37250元不等的销售金额。且4名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陵水椰林世樽酒业商行等4家商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4家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上述商行分别作出没收假冒茅台酒和罚款75000至93125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加油站卖不合格汽油
所属公司被罚没40余万元
2020年11月26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中南能源有限公司陵水提蒙加油站开展调查。经查,该加油站销售的95#车用汽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苯含量和芳烃含量),销售不合格油品为35341L,违法所得22754.08元。
该公司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今年6月15日,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754.08元,并处罚款415972.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销售不合格柴油
松涛加油站被罚12万
今年1月29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儋州松涛水利工程物资公司松涛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加油站销售闪点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11627.1L,违法所得13022.35元。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22.35元,并处罚款120456.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使用不规范的气瓶
儋州一公司被罚3万元
今年6月2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儋州闽鑫乙炔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无气瓶检验标识及气瓶瓶身上检验标识超出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共751个,其无法提供上述气瓶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且存在未及时填写充装记录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被罚款3万元。
案例8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
海口天信科技公司被罚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中发现,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该公司在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验检测的档案中,存在原始记录缺失、检测数据不能溯源、检测数据明显修改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没有参加相关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的情况。执法机关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对其作出顶格罚款3万元和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处罚决定。
案例9
不按政府定价收电费
一物业被罚没3.4万余元
今年3月1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海南衍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检查。经查,海南衍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为博厚镇“衍宏海港小镇”第1、2、3、4期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该企业于2018年4月16日公示的对第1、2期业主的电费收费标准为0.85元/度,超出了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用电价政府定价的标准,多收取业主的电费共计10401.5元。另外,该企业还存在未公示3、4期业主电费的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01.5元和罚款2380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用国家“二保”动物做菜
汇香汇香酒家被顶格处罚
今年2月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林业局、省渔业监察总队对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的琼山汇香汇香酒家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放疑似白胸苦恶鸟(俗称白面鸡)冻品7只、疑似白骨顶(俗称海鸡)冻品7只和疑似大东方龟活体1只。涉案冻品经鉴定为白骨顶、黑水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查,该酒家共购进白骨顶14只、黑水鸡11只,已经销售黑水鸡4只、白骨顶7只。
由于大东方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酒家经营大东方龟的行为涉嫌犯罪,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当事人非法经营大东方龟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酒家经营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实施办法》,执法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256元,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和违法所得20倍的顶格罚款计17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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