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羽佳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到2021年间,我国个人贷款业务逐步向网络金融领域转移,商业银行在该类市场中的占比正快速提升,市场份额年均增长2.7%;消费金融贷款总体规模持续增长,年均增长率超过7%。
以截至2021年6月的数据为例,全国消费金融贷款余额超过4983.7亿元,总体不良率在逐年增长,2021年不良率接近2.97%。其中,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不良率略低于平均水平;商业银行不良个人贷款中客户失信(因外部风险丧失偿债能力)与客户欺诈(主动伪造信息骗贷)的比例持续变化,客户欺诈行为的比例有所增长。
由此可见,我国消费金融领域贷款不良率正在接近3%的监管红线,商业银行加强个人贷款客户欺诈问题的研究和控制已是十分紧迫且必要的工作。
几种典型的大额骗贷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贷款欺诈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的要素主要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等。个人贷款欺诈一般按照该法条进行判断,其中比较常见的有伪造个人信息、冒用他人信息以及在担保抵押等环节中使用虚假信息等情况。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客户欺诈行为的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客户伪造信用信息风险。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发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热情较高,在市场竞争中会通过降低审核门槛等方式与竞争对手争夺客户资源。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会要求客户自行填写和提交贷款申请中的个人信息,并通过征信数据以及多方数据核实、验证客户的收入、资产、消费、纳税、公积金缴存等信息,从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这其中就存在不法客户伪造个人信息来骗取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比如,2015年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越秀支行案件中挖掘出多起多名客户联保合作,通过伪造承包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和公章、伪造虚假经营活动中的电费水费单据等骗取贷款2.673亿元。2019年10月起,多人利用招商银行“闪电贷”征信系统管理漏洞,通过虚构客户职业等信息和伪造支付宝以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的手段,向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及其支行营业点,为通过中介从全国各地寻得的20名贷款人申办“闪电贷”,半年时间里,共帮助20名贷款人诈骗贷款415.2万元。
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未能对个人贷款客户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或者缺乏对客户信用信息进行验证的有效手段,从而使相应客户的伪造信息顺利通过审核并成功骗取贷款。
客户冒用他人信息风险。通过伪造信用信息的方式骗取贷款一般是可以通过技术方式和征信检查等方式来识别,有个别不法组织、不法分子为逃避此类漏洞,直接冒用他人真实信息来骗取银行贷款。
目前,这类冒用他人信息的个人贷款欺诈问题正持续增加,其中有两类比较典型的欺诈方式:
其一,个别不法中介或个人大量冒用他人信息来骗取贷款,这类平台或个人往往有渠道获取消费者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流水信息等,然后直接通过此类信息在商业银行客户端中建立账户并申请贷款。例如,2022年3月辽宁沈阳查处的一起骗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开手机店的方式向客户兜售低价手机商品,同时以激活宣传等为借口使用客户手机和个人身份信息在短时间内建立银行账户并申请贷款,合计诈骗贷款562万余元。
其二,个别不法中介或个人冒用他人资产信息申请抵押担保贷款,这类不法分子通常将他人已出售的房屋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来申请贷款,这种贷款诈骗案例的出现率较高。例如,2021年9月郑州城商行某客户以两处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而这两处房产中有一处属于失信被执行资产,另一处房产已经签订出售合同,该客户在申请贷款的第3个月后开始拒绝偿债,此后银行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处置以上两处房产,导致银行遭受巨大损失。
个人贷款客户通过骗取他人信息的方式获取贷款时,银行很难实时对提交信息中的虚假部分进行有效检查。针对这种情况,银行需要制定更具针对性的预防方案,以识别此类欺诈行为。
特殊欺诈行为的风险。以上两类欺诈问题实际上都属于《刑法》规定中的贷款欺诈行为,这类行为涉及的贷款额度相对较高,且欺诈行为较为严重。实际上对商业银行来说,还有一类客户欺诈行为并不在《刑法》规定的范围,这类客户往往不伪造个人信用信息,也不冒用他人信息,但会在申请贷款时不透露真实的贷款资金用途,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客户提交的此类信息判断其申请贷款后的违约风险,而这类客户在申请贷款后可能会出现连续逾期或拒绝偿还贷款的情况,这类客户违约行为往往同时受个人经济状况和个人观念的影响,其贷款额度常低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贷款人认为违约成本较低,因此更容易出现违约行为。这类问题的本质是由于银行对于客户贷款申请信息的检查和审核不到位所致,银行只注重客户信用信息审查,未充分利用其他信息综合评估客户违约风险,未能在贷款风险管理的事前控制阶段拒绝申请,或者没有及时在贷款风险管理的事后控制阶段及时发现风险并止损。
如何控制欺诈骗贷行为
完善客户信用信息审查机制。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客户伪造个人信息的行为,银行应当完善客户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并及时引入新型审核机制来提高线上客户信息审查质量。
首先,商业银行应在线下业务中继续维持较高的个人贷款客户信用信息审查制度。重点对客户提交的经营资质信息、个人流水信息、个人存款信息等进行严格检查,针对伪造个人资料问题制定便于基层审查人员参考和对照的伪造信息检查方案。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可运用技术手段对相关伪造行为特征和资料特征进行深度分析,不断补充和完善内部制定的伪造信息检查指导方案,不断提高基层审核人员识别客户伪造信息的能力。
其次,商业银行应主动建设线上个人贷款客户信用信息审查体系。目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在网上个人贷款客户申请信息的审查方面采用了人工审查与机器审查结合的机制,其中一些关键性流水信息和存款信息主要由人来审查。商业银行线上个人贷款申请数量相对较高,人工审查容易出现疏漏,因此就需要借助大数据技术、机器学习技术、图像分析技术等对客户提交的申贷信用信息进行自动检查,一方面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对长期收集的客户信用信息大数据进行挖掘,另一方面运用图像分析技术对客户提交信息进行多方核查,以此来规避人工审查中不容易发现的欺诈行为。
优化线上信息匹配检验机制。针对上文中提到的两类冒用他人信息进行个人贷款欺诈的问题,建议商业银行引入线上信息匹配检查机制,确保客户真实信息与其所提交的信息相互匹配,规避冒用他人信息进行欺诈的行为。
首先,商业银行应针对单个平台或客户利用多个他人信息重复申请贷款的情况进行特殊检查。银行对于客户在APP或其他网络终端上申请个人贷款的情况要收集更多的客户信息,至少应额外收录以下几类信息:一是申请人照片,用于对比申请人与其提交信息是否匹配;二是申请人使用的APP终端硬件码、IP地址等,用于检验是否存在多个申请人在同一地点或同一终端上大量申请贷款的情况,当同一信息在短时间内申请贷款次数超过两次时,都应当由系统提出警示并由风控部门关注和检查;三是采用信息相似性对照检查技术,发现连续一日或多日内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格式高度相似时,应当对此类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检查,发现疑似冒用多人信息重复申贷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并紧急暂停相应放款工作。
其次,应针对采用不动产担保申请个人贷款的业务建立单独的资产审查程序。同时商业银行应建立不动产担保业务紧急处理部门,在此类担保业务发生后应快速由相应部门收集客户提交的不动产相关信息,确定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是否与贷款申请人信息匹配,或是否存在无法处置的风险。以此为基础,降低贷款申请人冒用他人不动产信息进行贷款担保的风险。
另外,针对首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新客户,建议商业银行取消对于首申首提客户的“当日到账”服务,适当延长此类客户的审核周期,例如增加用信时“首提客户电话核实”要求,通过远程银行核实客户身份、贷款真实性、用途合规性等,从而降低欺诈风险。
第三,扩大欺诈风险审查范围。针对上文分析中提到的个人贷款客户隐瞒、伪造贷款用途等非信用信息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当调整客户欺诈行为检查和控制的标准,提高审核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更有效地控制此类欺诈现象。
首先,银行应当将所有伪造个人信息的情况均纳入“客户欺诈”的范畴,要求基层审核人员全面加强对所有客户欺诈行为的检查。各基层风控部门应当对客户隐瞒、伪造个人非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总结,比如对客户隐瞒贷款用途的情况进行综合对比与分析,这类行为与客户偶然逾期、主动违约等行为的相关性,当相关性较高时,应当将此类行为作为个人贷款风险的审查重点,并制定独立审查制度和流程。
其次,银行应当加强对个人贷款客户的贷款资金去向和偿债行为进行定期跟踪,做好个人贷款动态化风险控制。由于客户伪造非信用信息风险大多会在贷款风险管理的事后阶段显露,银行无法完全在前期审查过程中发现客户此类欺诈行为时,应当加强事后管理,以便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无论是人工管理还是系统智能分析,都需要定期检查客户贷款资金用途与申贷时用途的匹配度,偿债行为与信用信息中偿债习惯的匹配度等,在发现差异时及时提醒客户或提高风险应对水平,尽可能避免客户违约。
总之,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客户欺诈问题日益严重,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信息的审查,预防伪造信息的风险。同时,要运用信息技术预防冒用他人信息的信贷欺诈现象;提高对特殊欺诈行为的认识,做好动态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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