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二为张照炜长春工业大学
商业秘密经济价值高,企业与经营个体如若得到竞争对手内部商业机密,在市场竞争中便拥有较大竞争优势,故而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行为屡禁不止。对于侵犯行为,国内制裁手段多样,如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等,同时还会参照民法与刑法制裁侵犯者违法行为。
纵然如此,在法律保护方面依旧存有诸多不足和弊端。鉴于此,国家机关与政府机构要厘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从立法、司法与执法三维入手,明确商业秘密特征,围绕商业秘密保护现实问题,优化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个人权利,助力商业秘密法律发挥应有效能和价值。
商业秘密的四大特征
商业秘密包含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等多项内容。技术秘密又被称为技术诀窍,是可以为权利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支撑信息。详细而言,技术诀窍主要体现在:商品交换和价值界定方法;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的工艺技术方法;货物进货、销售渠道等。
通过分析上述内容,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保密性特征。商业秘密往往只有少数人知悉,即便行业领域专家也不了解。如果商业秘密泄露,或是被竞争对手知晓,权利人经济利益便会受到极大影响,其核心竞争力不断下降。
实用性特征。商业秘密是帮助权利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因素,使用价值突出。因此,企业与权利人可将商业秘密合理应用在实际经营中,继而对个体与企业更好立足竞争市场提供正向效应。
经济性特征。从内涵层面分析,商业秘密与技术专利具有一致性,被作为无形资产。有价值的商业机密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协助企业创新,制造其他竞争者无法创造的商品,以期获取更大经济利益。
合法性特征。商业秘密内容应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符合道德价值观,这样才能助力企业借助商业秘密实施各种业务活动。与此同时,商业秘密也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保护,防止由于商业秘密侵犯与泄露,损害权利人利益,这对构建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大有裨益。
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之处
立法相对分散
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法律部门多,整体内容复杂,缺少具体性与针对性,表面看似全面,事实分散严重。而且,因不同立法宗旨影响,各部门法各司其职,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规定也仅仅是简单列举,未能展开深层次解释与阐述。
根据调查可知,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该法律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具备客观必然性。保护商业秘密就是垄断具有竞争价值的商业信息,避免他人竞争。但是,商业秘密形成和发展无法脱离市场竞争,而侵犯商业秘密属于非公平竞争行为,既会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又会扰乱市场发展秩序。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秘密上发挥较好法律效应,然则依旧存有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该法律主要作用是对市场竞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有机调整,不考虑非竞争侵犯行为。所以,对于规范不在市场经营范围内的侵权案件,心有余而力不足。此法律针对的并非市场所有竞争行为,只局限于不正当竞争。
换言之,只有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商业机密的行为,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第三人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则被看作合法行为。按照举证原则,权利人遭受第三人侵权时要举证,提供侵犯自身权利的有效证据。在具体实践中,侵权举证和证据获取难度使受害人无法有效获得证据,在维权路上可谓举步维艰。
如此,便会出现诸多问题:第一,法律零散,基于法律主旨和效率不同,多部法律出现交叉调整状况,使得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缺少一致性,极易造成法律冲突;第二,法律、规定立法目的不同,商业秘密保护笼统抽象,大大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整体难度,特别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缺少统一规定,妨碍司法水平与效率提升,甚至会影响审判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法律适用困难
国内现行部门法只有少数法律法规用于保护商业秘密,且分散于各法律部门。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规范,并提出四种侵权行为,主要应用在与商业秘密侵权相关的刑事、司法实践和民事案件中。然则,该法律没有明确提出商业秘密侵权未产生损失的处理方法,受害人是否能要求侵权者承担赔偿以外的民事责任,比如赔礼道歉与返还附着物等,只提出造成损失背景下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见,在司法实践开展中,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缺少可执行性。
此外,调整与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主要以侵权人违法竞争行为为主,未对权利人个人权利提出限制。该法律既是面向侵权行为提出的一种规制,又是为解决权利人经济受损而设立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出明确规定,但鲜有国家限制商业秘密权利人滥用权利和商业秘密,这也是该法律存在的保护盲点,侧面反映出商业秘密各方当事人权益保护失衡现象。
如何进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正确考量法律利益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涉及利益主体有权利人、劳动者、竞争者和公共利益。因我国对商业秘密理论研究较晚,相关法律体系不成熟、不完善,制度缺陷明显,以至于商业秘密保护同社会公益、劳动者利益冲突愈发明显。要想保证各利益主体利益平衡,则要以公平客观为前提,保证利益最大化。
首先,要做到权利人权力平衡。为鼓励创新、推动知识成果实现市场化发展,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初期阶段,利益天平倾斜于权利人。而且,不同法系对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利益趋向选择不同,大陆法系注重保护创造者。近些年,伴随国家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力度加大,司法实践更多倾向保护权利人利益,使得权利人为保证自身利益实现最大化而违背客观、公平原则,盲目使用权利,损害其他主体个人利益。
为更好维护自身利益,权利人还会想尽办法阻止劳动者损害自我利益,以保密合同为例,直接损害了劳动者各项利益。毋庸置疑,权利人需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如果滥用权利,将其延伸至其他领域,则容易和其他利益主体产生冲突。因此,基于“人权”观念影响,保护并限制权利人权利,显得十分必要。
其次,要争取平衡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既包含权利人利益,又囊括社会利益,所以要协调好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此才能使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发挥最大效能。商业秘密可以为社会创造诸多财富,但又是权利人个体专属,基于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将权利人个体利益放置首要位置,是相关保护法律的责任。倘若权利人利益同公共利益出现冲突,相关法律则应把公共利益放置首位,如若过于强调私利,极易因小失大。
西方国家法系注重公共利益,遵循“公众利益优先”基础原则。另外,创造知识不仅能给自身带来较大经济利益,其最终目的是要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如果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损害社会利益,便违背了创造知识的本质。中国在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和公共利益间的冲突时,尽管未制定专门立法,但更倾向于公共利益在多项法律中均得到有效体现,比如《宪法》《民法通则》与《行政法》等。
优化立法模式选择
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对分散,缺少统一性。基于此种现实背景,定会对法律法规广泛适用产生不利影响,弱化法律整体执行力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国家机关与政府机构应借鉴国外立法优势,优化我国法律。
美国立法明确提出两种救济制度:一是禁令救济制度,二是损害赔偿。并对禁令制度具体适用作出详细规定,包含适用前提、适用原则、适用条件和适用例外情形等。同时,也将损害赔偿划分为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如果侵权人故意为之,或是恶意实施不良侵权行为,则需开展惩罚性赔偿。这也是侵权救治制度的进步,国内可适当借鉴,作为立法参考。
日本商业秘密保护以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作为主导,不只局限于保护权利人,并提出一种特色化救济制度——信用恢复措施,用于弥补权益人个人权利受损造成的信用损失。
其他国家商业秘密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可取之处,皆可为我国适用。在具体立法上,可根据我国国情与发展方向批判式解决,优化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以真正实现对我国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此外,我国在制定“商业秘密法”的基础上,还要对现行相关法律展开重构,建立配套法律体系,其重要性和价值不可小觑。
在国内现行法律中,同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法律相对分散,为解决该问题,更好保护企业及权利人商业秘密,须将相同与相近的法律规定有机整合,如此才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譬如,在商业秘密保护法相关条例中,可将从事财务、律师岗位工作者保守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责任义务,表述为“特殊职业基于特定岗位知悉商业秘密要承担应有保守义务”。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过失与故意泄露合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只是简单列举商业秘密披露行为。为此,应完善司法实践侵权行为条款,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权利,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合理行使。
国内现有法律主要存有立法分散和法律规定缺少统一性等问题,如若沿用现有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已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鉴于此,与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均需积极整合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规定,合理选择,以“商业秘密保护法”为基准,发挥各法律补充作用,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效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健全相关诉讼程序
优化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法律,已然成为共识,但也要注重改进相关程序法保护,优化该领域侵权纠纷诉讼程序,这是有效解决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各项问题的入手点。健全的诉讼程序,对法官审理案件、权利人维权十分重要,比如在诉讼前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各项权益进行保护。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违法案件而言,尽管在诉讼审理正式开始前,可以不公开审理,借助诉权程序保护权益人,但此种诉讼保护远远不够。
在司法实践开展中,如果商业秘密即将进入诉讼程序,便可参照知识产权涉及的地域诉前禁令与财产保全制度。如此,权利人为尽可能降低自身损失,可根据申请诉前禁令,保全财产或予以保全证据,防止侵权人进行财产转移或是实施其他侵权行为,以防经济损失加大。同时,还要附加专门条款,如适用程序及保全措施等,保证诉讼审理阶段商业秘密免遭二次侵犯。具体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首先,诉前不公开审理。权利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内容,申请案件不公开审理,然则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和内容保护缺少操作制度及要求作为支撑。比如,诉讼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与文件,均交由法院保管,仅限于在法庭内部适用。
其次,明晰诉讼参与人责任义务。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倘若由于保密工作不完善导致二次泄密,将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故而,诉讼参与人均要明确自身对庭审秘密信息和程序的保密义务。比如,要求所有参与人,包括代理人、鉴定人、法官和法警等签订保密协议,不可泄露商业秘密。
最后,封存诉讼记录。只要是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案件审理,诉讼庭审结束后便封存所有记录,对于能否公开及公开时间要求,则须征求权利人允许,若权利人未提出明确要求,便要统一保存,由案卷管理机构管理。同时,查阅案件记录的工作人员查阅商业秘密,也需要征求庭审法官同意与当事人允许,如果反对,应立即停止查询。
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商业秘密的价值和效用日渐加重,不容忽视。但针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而言,商业秘密法规法律保护措施依旧存有诸多问题。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相关组织与主体必须强化自身保护意识,借助可行性措施,弥补法律保护体系缺陷,建立完备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经济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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