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瞿瑞南京华生会计师事务所
在经济实务中,效率和契约精神一直是开展商务合作的基础,所以一些供应商也愿意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之下,为合作伙伴提供商品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控制权已经发生转移,从某种层面而言也符合成立合同的相关条件,但是在确认收入方面仍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这是一个必须在交易过程中解决的问题,一些公司已经意识到,交易的合规性将影响企业当前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信用。
新收入准则对于合同的认定
新收入准则中的合同与正式合同以及民法典中所述的合同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应用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差异性。
首先来了解新收入合同与正式合同对比情况。新收入合同与常规条件下所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并不一致,基于合同的定义而言,是指双方或是多方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同时也会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合同,如书面、口头等形式的约定,因此就新收入合同而言并不是只有正式书面合同符合新收入准则的定义。
同时,这种形式的合同一般会隐含着商业惯例或是商业习俗。合同的签订主要是用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从而规范双方的操作行为,以免对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是新收入所指合同与民法典合同的对比。在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所应当采用的形式,尤其是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限于书面合同的形式,口头与书面均可。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以邮件、信件、传真抑或是电报等形式存在,如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则可以通过调取电文的方式,使其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将新收入准则与民法典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在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方面可以达成一致。
在民法典当中所指的合同,主要是围绕着民事经济行为所签订的,而新收入准则主要是针对商品的转让以及劳务签订契约等方面。二者除了合同对象有一定区别之外,在对于合同的概念方面也需要达成了一致,因此民法典所采用的合同形式以及标准是能够被适用的。
未签订书面正式合同的收入确认
在未签订书面正式合同的条件之下,尤其是在涉及以下几种类型时,例如中标通知书、其他书面合同以及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开展实务的过程中对于确认收入方面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中标通知书。在开展实务的过程中,出于双方的供销关系,会涉及商品或是服务的转让,以招投标的方式来初步确认双方的合作。有些供应商在中标之后会出具相关的中标通知书,以便使得在紧急的情况下未签订合时,就能够为其提供服务或是商品。因为大多数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会对各方面都进行审核,而且审核的流程都较为复杂,所以会在紧急或是特殊的情况下通过中标通知书开展双方的合作。
这样就会存在一个问题,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被视为合同从而确认收入?
通常情况下,招标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不具备合同效力的,但是在与投标方进行合并时,就可以被视为合同,从而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经济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之下中标通知书是符合第一个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转让。根据招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当中应当囊括技术以及资格审查的合格证明,从而通过内部的审批流程,将其视为一种承诺的行为,至此中标通知书则可以被视为合同从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备与合同等同的约束力。
在招标法当中还明确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都受到中标通知书的限制,即便在发出招标通知书之后,招标人也可以更改招标结果,抑或中标人也可以放弃中标项目,但是相应地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方和招标方都应当在30日之内确认是否订立书面合同,双方都不能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背离实质性内容。因此,在中标通知书生效之后,具备了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
总而言之,在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方之后,合同即刻开始生效。后续签订的正式合同只是将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书的内容进行细化,这些都将被视为进行收入确认时的评判依据。
其他书面合同。如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有充足的信任,那么在实际操作环节会将手续进行简化,甚至对于转让商品以及服务的行为不会签署有关的合同,在进行转让之后,再对其进行补签。但是双方也会进行事前确认,采购方会通过邮件或是传真等联络方式向其传递服务以及商品转让的需求。
在进行交互的过程中,电子邮件是以数据的方式承载相关内容的,可以随时进行调取,应当被视为书面合同。但是,其他形式的合同是否具备同等的效力就成了一个问题。采用其他形式的合同也同样具备同等的效力,但是需要满足以下三点,一是其他形式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严谨的情况,所以在约定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双方的意思表达清晰,能够就实质的内容达成合意;其二,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为机构,那么双方的代表人必须具备代理权,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其三,必须进行留痕取证,可以通过截图或是拍照的形式充当书面证据,以便进行备查。因此,其他形式的合同在双方意思表达清晰之后,且沟通双方都具备代理权的同时还具备留痕取证的话,则可判定约定成立,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非书面形式合同。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口头约定,在交易的双方中不存在留痕取证的情况,但是相关的商品以及服务已经进行了转移,这样的情况之下是否可以进行相关收入的确认呢?根据相关规定,口头形式的合同也属于合同的范畴,与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在举证过程中有利益无关的第三方存在即可具备法律效力,但同样双方的意思表达也要清晰,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即可视为合同成立。
如果不包括实质性内容的口头形式的约定或是承诺也可以视为被广泛认可的交易惯例,可以被视为一种商业合同的形式。例如,在有色金属交易市场中,关于铜的购销业务,一般而言相对比较认可的是在现货交易的当天确定成交价格,并将其作为长期交易和业务往来的交易惯例,因此在对有色金属铜交易时,买卖双方即便没有任何形式的承诺和约定,也不认为合同缺失某部分的实质性内容。
换言之,这种交易惯例可以被当成一种合同形式。口头约定也会遇到无法取证的情况,同时也没有可以被当作参照的交易惯例。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引入法律上一个新的概念,那就是事实合同。所谓事实合同指的是当事人中的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另一方已经接受,就这种情况而言可以视为合同成立。因为其中一方已经对其商品进行转让,另一方也已知晓,就表明双方达成合意。
在新收入准则之下,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商品以及服务的控制权已经得到转让,并存有实质性内容,所以可以视为双方已经明确相关的义务以及权利,并对支付款项也已经明确。但是从保守角度来说,既然合同还没有成立,那么对于相关收入也不能进行确认。
总而言之,在未签订书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基于新收入准则,需要对确认收入的情形进行判定,对于生效要件进行确认,辨别其是否存在与合同等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从而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确认合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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