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博文黑龙江大学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保留和激励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当今时代企业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作为提高社会创新力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越发受到资本市场的重视。
股权激励是企业员工通过获取股份,并作为企业股东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从而享有利润并承担风险。企业的效益越好,员工获得收益越高。因此,员工能够更加尽责地为企业的利益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股权激励可以给予员工一定比例的经营决定权等,这无形之中可以激发企业员工的动力,最大限度地体现其价值与作用。
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即企业赋予优秀职工、管理人员和其他权利主体以固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将被激励对象的利益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属于长期股权激励机制。
股份期权模式。股票期权模式与股份期权模式仅有一字之差,其模式也是赋予管理者或者其他成员拥有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但是该种模式有一些限制,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可以实施该种模式。
员工持股模式。该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是一种可以被许多员工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纳的方式。同时,员工还可以通过出资购买股票来取得相应权益,如此一来员工就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的雇员,又是企业的股东。
虚拟股票模式。这一模式是指企业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使他们可以享受企业分红,这不仅不会影响原股东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让被激励对象得到满足。
管理层收购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企业的管理层将吸收的资金用于购买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这一模式强调了决策权。因此,而且大多数企业需要多次重组才能完成收购,对运营人员的要求也很高。
G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
G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8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从2019年起,G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本文从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指标入手,分析G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盈利能力选取的指标为销售净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营运能力选取的指标为总资产周转率和净资产周转率,发展能力选取的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股东权益同比增长率。
盈利能力分析。G公司2019—2022年度销售净利率分别为13.44%、15.92%、16.47%、13.05%,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6.52%、20.12%、17.22%、14.58%。通过盈利能力指标可以看出,G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以后,盈利能力指标均为正值,说明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发展前景良好。
营运能力分析。G公司2019—2022年度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50、0.50、0.42、0.44,净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60、0.72、0.66、0.68。从营运能力指标可以看出,G公司两项营运能力指标各年间虽然有所变动,但是变动幅度不大,说明股权激励的实施对公司平稳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发展能力分析。G公司2019—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9.33%、26.61%、23.70%、17.21%,股东权益同比增长率分别27.03%、17.97%、11.03%、11.75%。从发展能力指标可以看出,G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和股东权益同比增长率均为正值,说明公司正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G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发展不足。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当中,只有在股价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名义上的股权激励只会给激励对象带来短期激励,不能真正达到中长期激励的效果。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不足,证券市场并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对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些阻碍。
绩效考核指标不合理。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业绩考核模式还不够完善合理;在进行评价考核时,涉及的大多为财务指标,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此外,企业的经营业绩还与企业长期发展成果、行业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而财务指标的增长并不一定是股权激励产生了效果。
创业板自身发展受限。股权激励的最大目的在于留住优秀的管理人才,并吸引职业精英。但是许多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将现有的许多管理精英委派到大型上市公司担任管理层,因此,创业板企业无法在管理者市场中获得足够的、合适的、优秀的管理人才。许多创业板企业被激励的高管,根本就不具备企业高管应具有的能力。
完善股权激励政策的建议
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资本市场是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目前多层次资本市场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股权激励的实施,股价难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难以对管理层和其他持股人进行有效激励。同时,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也难以得到反映。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强资本市场的合规经营,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加大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中后期关键信息的披露力度,确保其能反映企业内部真实的情况,防止因管理层操纵利润影响公司绩效。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制约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以证券法为主,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较少,而且现有判例对明确证券法反市场操纵的相关规定作用不大。为此,应着重加强证券法相关规定的细化。我国新证券法实施后,对原证券法中有关市场操纵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但现行规定可操作性还存在不足。当条件成熟时,我国可以建立股权激励中利益主体操纵市场的判罚制度。
建立多元绩效考核。如果绩效指标单一,就很有可能会被操控,无法达到实施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因此,公司需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合理制定多元化绩效考核指标。在以财务指标为主的同时,对比同行业企业的绩效,进一步强化管理,同时还要借鉴一些通用指标,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管理层的工作绩效,实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
完善创业板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股权激励的实施需要以有效的内部治理制度为前提,独立的管理层机制是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方法和措施。对管理层进行监督,使其发挥最大作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方案制定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这样能够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与此同时,监管机构要对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提出要求,适当降低持股比例,留出更大的股权激励空间,以便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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