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家用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我国国有企业种类繁多,因此,要促使其做强做优做大,推进分类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建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至关重要。近年来,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积极探索并实施分类考核,通过设立既具共性又兼顾个体差异的量化指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前我国各地国有企业在功能分类及高管角色认定上存在差异,相关分类考核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为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我们需要明确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地制定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标准,并清晰界定各类国有企业高管的角色与职责。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与民生福祉紧密相连。我国国有企业众多,且性质各异,功能定位各不相同。从发展目标来看,国有企业可明确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大类。
商业类国企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效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使命。而公益类国企,则肩负着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大任,致力于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商业类国企中,根据主营业务的不同,又可细分为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垄断性国企、竞争性国企、公益性国企的发展目标各异,主营业务有别,承担的战略使命各不相同。只有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才能集中力量、聚焦主业,保障国有资产持续保值增值。
我国部分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既涵盖自然垄断行业,也涉足竞争性领域。能源、铁路等领域的国有企业便是典型代表,其业务同时跨越了垄断与竞争两个层面。由于垄断性和竞争性行业的发展目标迥异,经营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推进这些行业垄断环节的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能源、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需要集中力量,这体现了其垄断性特征;而这些行业上下游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等环节,则更适合分工开展,呈现出竞争性特点。石油天然气管网、路网等基础设施的垄断业务应当独立运营,以确保为大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保障。同时,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等竞争性环节应有序放开,以便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
对于主营业务既涉及自然垄断行业又涵盖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应当在明晰其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实现分类管理。具体而言,要推进自然垄断环节的独立运营,确保其稳定、高效;同时,对竞争性环节实行市场化改革,激发其活力和竞争力。
科学制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标准
国有企业因其职能各异,因此对其考核评价的标准理应有所区别。科学制定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标准,需全面兼顾国企的共性目标与个性指标。
对于竞争性商业类国企,其发展状况主要取决于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情况,因此考核应重点聚焦经营业绩和全员劳动生产率。鉴于我国竞争性商业类国企数量众多,涉足领域广泛,考核评价标准需参照同行业国家标准及发展现状,避免一刀切。垄断性商业类国企凭借其垄断地位可获取高额利润,故考核时应着重考察其完成特殊任务的情况及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公益类国企不以盈利为追求,对其应实行分类核算,考核重心放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上。由于公益类国企的服务对象对其表现最有发言权,因此考核中应注重倾听民众声音。对于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兼具垄断性与竞争性的行业,应依据行业特性实行网运分离,放开竞争性业务,并分别按照垄断性、竞争性相关标准制定分类考核评价指标。
2024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全面实施“一企一策”考核,强调价值创造导向。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主责主业,设置个性量化指标,同时落实关键共性目标,以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进“一企一策”分类考核,关键共性目标需体现国企的功能定位,个性量化指标则需突出国企的主营业务。
明确界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高管身份
国有企业高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与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相契合,对其进行管理也应遵循分类原则。国有企业高管作为受托方,负责国企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生产运营和长远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国企高管的薪酬设定不仅关乎高管个人的工作动力,更与群众利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息息相关。
遵循分类管理和分类考核评价的要求,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应实施不同的薪酬分配策略。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其薪酬分配应与选任方式相协调、与企业功能性质相匹配、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体现差异化原则。
对于按组织程序任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合理确定其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确保薪酬水平既符合职位要求,又能激发工作积极性。而对于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则应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积极探索并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以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同时,为防止部分国企高管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企业长远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确保高管行为与企业长期利益相一致。
公益性、垄断性国企肩负着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使命,其高管主要由政府任命。而竞争性国企则需直面市场竞争,提升经营管理效率,职业经理人因此成为不可或缺的角色。对于公益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中的高管,应明确其公务员身份,并依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管理。此类国企高管既已享受公务员待遇,便不宜再领取企业家级别的高薪。至于竞争性国企的高管,则应明确其企业家身份,并通过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竞争性国企以营利为目标,对这些高管应依据企业经营效益进行考核管理,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
明确不同类型国企高管的身份定位,有助于激发国企高管的干事创业热情,提升其创造性与经营管理效率,进而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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