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1日电(记者张晓松、王思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1日。
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市场主体的准入规定基本未变,但更为清晰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应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谈到实行“实名制”的原因,工商总局表示,目的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但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除此之外,禁止网上“无照经营”。
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责任义务规定增设了罚则,并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如:暂行办法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总局表示,此举旨在提升规章约束力、提高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成本,促使经营者更加自觉地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守法经营。
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一些规定,其中一项为鼓励性条款,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表示,新增这些规定,旨在切实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中国网络市场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利用网络实施欺诈、不正当竞争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也日益增多。针对这些问题,2010年工商总局公布实施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此后,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总局又对上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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