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省食药监局制定了《江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在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
方案提出,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在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方案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1月24日至3月7日),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相关食品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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