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易将“敲诈勒索罪”罪名栽在消费者头上,逾越“民”“刑”的边界,也会让司法天平失去平衡。
4月7日下午,就“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父亲郭利敲诈勒索一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宣判,宣告郭利无罪。从一个为女儿维权的父亲,到一个被判敲诈勒索的罪犯,再到一个无罪的索赔者,过去的9年,郭利经历的不仅是身份的骤变,也是人生的跌宕反转。
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郭利两岁多女儿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体检时发现肾脏受损。2009年6月13日,郭利与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获偿40万元后,郭又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涉事公司不满报警,2010年1月,郭利被广东潮安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后的二审和再审,均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为什么郭利会被判处敲诈勒索罪?从之前法院的认定看,主要是触碰了“三条红线”:一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客观上“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三是所涉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如果撇去郭利的消费维权者身份,及之前与施恩公司发生的赔偿纠纷不论,这种行为似乎的确构成刑法第274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但司法审判不光得“对法条”,还得“接地气”。不错,郭利撕毁了与施恩公司的和解协议,又要300万,显得有点不地道,但却不见得犯罪。从民法上看,达成和解协议本来就不是定纷止争的“终点线”。况且,作为民事索赔者,谁不愿意多争取一点利益呢?这种心态与“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有本质区别。
至于索赔者如何维权,构不构成“威胁”或“要挟”,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郭利向电视台等媒体曝光,是法律所赋予的维权手段,而相关奶粉问题本就纸包不住火,已为政府和媒体所公布。虽然郭利在具体交涉中,曾虚构了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也不过是消费者的逐利心态和“狡黠”使然,却与一般意义上的威胁、要挟,进而产生“强制”相去甚远。
尽管郭利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但具体到此案中,也不应视为严重的犯罪情节。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于此类情况,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损失3倍的赔偿金。郭利的幼儿健康受损,就治疗等费用浮动而有所加码,也不能随意归入“离谱”。
如今随着法槌敲响,郭利恢复了无罪之身,这是司法纠错的运用,也是公平正义的回归,值得肯定。但翻看以往的报道,类似郭利这样的境遇,决非孤例。
近年来,从民事纠纷升级刑事追责,从索赔者沦为罪犯,栽在“敲诈勒索罪”这个罪名上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固然,商家利益需要依法保护,但逾越公私、“民”“刑”的边界,只会让司法天平失去平衡,倾向更强势的商家,却让弱势群体维权更艰难。
郭利案的“洗冤”成功,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或“平反”,辟出了一条可行的司法路径。手握公权的司法者亦应引为镜鉴,以公正裁判,为消费者维权撑腰,而不是成为其维权绊脚石。
(原标题:“毒奶粉”索赔:从敲诈到无罪是司法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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