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谢忠义 记者刘 艳)近日,被告人黄某私自委托厂商生产销售冒牌“玉蝶牌”电线,涉案金额达17万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玉蝶牌”系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注册的合法有效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电线。2012年7月,被告人黄某看到“玉蝶牌”品牌电线市场销路好,遂委托广东某电线生产厂家生产印有“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线,以及假冒“玉蝶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合格证、区域码、电子监管码。货物运到贵阳后,黄某即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出租房内,将电线贴上假冒的标有“玉蝶牌”商标标识的合格证、区域码、电子监管码进行销售。去年9月25日,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黄某的租住房进行检查时,查获部分假冒的“玉蝶牌”电线,黄某趁检查人员不备逃走。同年12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观山湖区世纪城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当场查获部分假冒的“玉蝶牌”电线。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在同一种商品(即电线)上使用相同的“玉蝶牌”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的“玉蝶牌”电线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据介绍,该案是贵阳中院今年启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后,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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