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产品入网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入网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维护入网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入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确保使用防伪标签的权威性、安全性,强化数码防伪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数码防伪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防伪码查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入网企业及入网产品管理
第一条: 入网企业提出入网申请及签订入网协议书同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一)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二) 入网产品的质检合格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 如涉及到名优产品、商标、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的产品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境外企业使用防伪标签的产品,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合法
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我国海关、商检、进出口等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二条: 入网企业所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入网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入网企业所提交的有关文件由中心备案。
第三条: 防伪标签制作需填写《委托印制防伪标签协议书》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第四条: 入网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入网产品必须是本厂生产的正牌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杜绝质次、假冒产品入网。
(二) 入网企业必须建立防伪标签使用管理制度,防止防伪标签在储存、应用过程中发生遗漏、
丢失等现象。如果发生标签丢失现象,应立即查清丢失标签的序码,通知中心进行技术处理。
(三) 入网企业收到中心交付的防伪标签后,只能用于申请入网的指定产品上,不得超范围使用,更不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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